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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假是多少天?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可否延长产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2-10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问题解答和《女职工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女职工生育分为正产和小产,且都应给予休假。
  
  1女职工正产可享受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改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即小产的,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但对一些从事特殊职业的女职工,如教师、科技人员等产假正值寒暑假的,可否将工作假和产假合并计算、顺延休假时间,则需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4各地对晚育者给予鼓励,可延长产假30~44天不等。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一定天数的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
  
  5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一至二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6女职工产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照发。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不享受此类产假待遇,生育待遇应按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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