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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产假以外还可以享受哪些保护、保健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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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2-10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应享受以下保健、保护待遇: 1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 3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4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 5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6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另外,还应享受以下保护、保健待遇: 1月经期: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患重度痛经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2孕期: (1)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妊娠满7个月后,不得安排上夜班,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工间休息,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3)女职工产前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4)自确定妊娠之日起,孕产妇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是必要的。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5)孕、产妇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担。 (6)女职工怀孕反应厉害,经医师批准需要休息的,按病假待遇处理。 (7)女职工因怀孕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休息的,可按病假待遇处理。 3哺乳期: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2)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工作及加班加点。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4更年期: (1)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2)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隔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尤其以防癌为主的妇女病查治。 另外,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护、保健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
| 文章录入:lincoln 责任编辑:linco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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