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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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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2-10 |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承担,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此办法适用于企业及其职工,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 1女职工生育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3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4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
| 文章录入:lincoln 责任编辑:linco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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