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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基于女职工的特殊生理和社会地位而采取的一切有别于男子的劳动保护措施。 因女职工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主要由于企业和女职工在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过程中发生分歧而引起的,表现为企业不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或女职工借口女职工特殊保护不好好从事劳动生产。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一定要认真查清争议原因,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办事,不仅要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具体而言: 1对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因企业的决定显然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仲裁机关应裁定企业的决定无效,并令其改正。 2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要求变动工作,企业不答应而旷工或违反劳动纪律,企业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该女职工要求变动工作是否有理有据,对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 劳动仲裁机关应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撤销企业的违法决定;对女职工不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不合理要求,企业没有满足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关应依法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3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内,企业临时指派其从事其他工作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关应查明企业临时指派的工作是否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企业临时指派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中禁止的工种,劳动仲裁机关应依法撤销企业的违法决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临时指派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并不违反上述规定,女职工不予接受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关应依法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4对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企业借口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关应坚决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撤销企业的违法决定。 5对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中途脱岗哺乳婴儿,企业以违反劳动纪律为名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辞退、开除女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关应查明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否超出法定时间,对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期限内的脱岗,企业辞退、除名或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显然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其无效;对女职工借口哺乳孩子,脱岗时间大大超出法定时间,经多次教育无效造成严重后果,企业以此对其作出的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并不违法,劳动仲裁机关应依法确认其决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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