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要闻 | 劳动仲裁 |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深圳求职 | 劳动合同 | 经济补偿 | 深圳工会 | 公司顾问 | 公司财税 | 公司治理 | 劳动论坛 深圳法规 | 劳动监察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深圳创业 | 工资薪酬 | 劳动保护 | 集体合同 | 公司规章 | 人力资源 | 机会合作 | 精英团队 劳动信访 | 劳动诉讼 | 工伤保险 | 少儿医保 | 劳务派遣 | 工时休假 | 员工维权 | 集体协商 | 劳动实务 | 公司法务 | 关于我们 | 律师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劳动网 >> 法规政策 >> 工时与休假 >> 正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1-20 8:30:05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福建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请示》(闽劳仲办函〔1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 复如下:关于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 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中15天是否扣除休息日(即是否扣 除双休日)的问题,我们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 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深圳劳动网 www.sz51.cn
本站所有文章均由会员原创或在互联网上搜集共同更新,请勿抄袭或做其他商业用途,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Copyright © www.sz51.cn 深圳劳动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02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