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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1-20 8:28:08

 

【内容分类】劳动争议处理

【分类细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3-6-28
【实施日期】 1993-6-28
【发文号】 劳力发[1993]68号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局:
    你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规章中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劳裁字[199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省的意见。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
    但是考虑到一些来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视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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