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劳动网 >> 法规政策 >> 劳动调解仲裁法 >> 正文

 

文章搜索:

 

 

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1-20 8:16:14

 

【内容分类】劳动争议处理

【分类细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9-7-7
【实施日期】 1999-7-7
【发文号】 劳社厅函[1999]69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劳函 [1999]20)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止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六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深圳劳动网 www.sz51.cn

 
文章录入:lincoln    责任编辑:lincol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热门专题
  • 热门文章
  • 推荐文章
  • 相关文章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在线投稿 | 版权申明 |

      本站所有文章均由会员原创或在互联网上搜集共同更新,请勿抄袭或做其他商业用途,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Copyright © www.sz51.cn 深圳劳动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02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