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劳动网 >> 法规政策 >> 劳动新闻 >> 正文

 

文章搜索:

 

 

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应负何种责任?
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应负何种责任?

作者:深圳劳动…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7-19 22:37:17

 

答:《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深圳劳动网 www.sz51.cn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热门专题
  • 热门文章
  • 推荐文章
  •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在线投稿 | 版权申明 |

      本站所有文章均由会员原创或在互联网上搜集共同更新,请勿抄袭或做其他商业用途,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Copyright © www.sz51.cn 深圳劳动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02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