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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职业编码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名称 1 2—02一13—05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2 2—02—13—06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3 2—13—07 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4 2—34—08 企业培训师 5 2—02—34—09 项目管理师 6 2—02—34一10 企业信息管理师 7 2—10—07—06 室内装饰设计员 8 4—01一02—03 服装模特 9 4—03—03—02 茶艺师 10 4—04—02—04 插花员 11 4—07—07—01 洗衣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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