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劳动网 >> 法规政策 >> 职业培训与资格 >> 正文

 

文章搜索:

 

 

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1-17 9:11:50

 
【内容分类】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颁布日期】 1994.04.20
【实施日期】 1994.04.2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 劳部发〔1994〕191号
【主题词】
【正文】

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
协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到1993年底,全国个体工
商户已发展到1766.9万户,从业人员2939.3万人,其中从事技术性生产
经营的约有210多万户,从业人员500多万人;私营企业23.8万户,从业人
员372.6万人,其中从事技术性经营的约有10万多户,从业人员190多万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要求学习职业技能、
进行技术等级鉴定的愿望日益强烈。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培养大量的熟练劳
动者和各种专业人才”及“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的精神,进一
步调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劳动技
能和服务质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
<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劳部发〔1994〕8号)和劳动部《关于颁发<职
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个
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问题,通知
如下:

  一、各级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的领导,作出规划,分类指导,进行监
督检查和做好协调咨询工作。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负责组织个体工
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没有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的地区,私
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暂由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组织。

  二、各级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的培训工作,并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服务。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采
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尚
未具备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劳动部门或有关单位开展培训业务,也可以采取联合
或委托办学的方式。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
能鉴定站(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
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
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国家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
师合格证书》。上述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作为申请办理开业的有效证件。
按照劳动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
(劳培字〔1992〕1号),这些证书也是他们境外就业、出国劳务法律公证的
有效证件。

  四、各级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的管理。
对从事关系人民生命安全、涉及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的职业(工种)的人员,和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
技能鉴定,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即技术等级证书等)制度。

  五、各级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可根据本
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深圳劳动网 www.sz51.cn

 
文章录入:lincoln    责任编辑:lincol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热门专题
  • 热门文章
  • 推荐文章
  • 相关文章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在线投稿 | 版权申明 |

      本站所有文章均由会员原创或在互联网上搜集共同更新,请勿抄袭或做其他商业用途,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Copyright © www.sz51.cn 深圳劳动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02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