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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工伤赔偿案件日趋上升,但在诉讼中,因当事人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而导致败诉或不予受理的案件占有较大比重。因此,劳动者要想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应了解掌握工伤赔偿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工伤范围。职工要求工伤赔偿,首先应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定的工伤范畴。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的,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评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情况。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诉讼程序。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解决;调解不成,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决定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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