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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及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社保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近日,市社保局发出通知(详见第27期政府公报),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对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进行调整。 据了解,经市统计局核定,深圳市200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218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2352元。为此,我市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11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056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52元;综合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11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056元,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352元;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352元。 此外,特区内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52元;宝安、龙岗两区工伤保险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52元,缴费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比例逐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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