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石先生通过传真询问:我公司一名职工干完两年合同期后离开公司,把原属于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产品制作工艺也带走,并到其他公司里实施,我公司利益因此受损。我公司曾经与这名员工签订合约约定其不得在离开公司3年内泄露产品制作工艺,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到劳动部门告他?
答:石先生所在的公司不可以将这名员工告上劳动部门,因为他们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虽然石先生所在公司和这名员工曾经签订合约,约定该员工在3年内不得到其他公司从事同类型业务,不得泄露公司的制作工艺,但是这位员工和原公司已经履行完两年的合同,并不存在违背劳动合同问题,因此此事件不存在劳动争议。
但是石先生所在公司可以以这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上诉。这名员工利用其在原公司期间掌握的属于原公司商业秘密——产品的制作工艺技术,到他人企业进行使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特征,属于不履行同原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