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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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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 代拟、审核劳动合同、企业规章等企业法律文书;
* 起草仲裁申诉书、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
* 出具劳动专业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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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劳务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龙岗劳动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29
 审批内容:招工简章及招聘广告
  审核对象:招用劳务工的单位
  审批条件:
  1、在本地无法招足而用人单位急需招用;
  2、用人单位申报计划符合实际情况;
  3、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
  4、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条件和相应的生活条件。
  审批程序:用人单位向劳动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本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招工简章,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经审核符合招用劳务工条件的给予批准。
  审批时限:15天内
  审批依据:
  1、《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第五、六、八条;
  2、《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四条
  监管措施:向社会公开该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接受社会监督。
文章录入:lincol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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