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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龙岗劳动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29
审批对象:申请开设职业介绍机构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审批内容:设立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的经营业务
  审批条件:
  1、有固定的交流场所的设施;
  2、有必要的开办资金;
  3、有相应的机构及章程;
  4、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程序:区劳动局受理开办申请、审核申报材料,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场地、设备、招聘信息专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填写《职业介绍机构申办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颁发《深圳市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注册证》,申办单位或个人持《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注册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审批时限:30天
  审批依据:
  1、《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408号)第八、九、十条;
  2、《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235号)第二、三、四款;
  3、《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粤府[1988]112号)第四、五条;
  4、《广东省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粤办函[1989]81号)第三、四条;
  5、《关于加强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6]65号)第三款;
  6、《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市人民政府40号令)第九、十条;
  7、《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深劳服[1998]15号)第二、四、八、九条。
  监管措施:由区劳动局按规定进行监管,接受群众监督。
文章录入:lincol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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