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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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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龙岗劳动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29 |
审批对象:申请开设职业介绍机构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审批内容:设立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的经营业务 审批条件: 1、有固定的交流场所的设施; 2、有必要的开办资金; 3、有相应的机构及章程; 4、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程序:区劳动局受理开办申请、审核申报材料,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场地、设备、招聘信息专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填写《职业介绍机构申办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颁发《深圳市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注册证》,申办单位或个人持《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注册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审批时限:30天 审批依据: 1、《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408号)第八、九、十条; 2、《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235号)第二、三、四款; 3、《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粤府[1988]112号)第四、五条; 4、《广东省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粤办函[1989]81号)第三、四条; 5、《关于加强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6]65号)第三款; 6、《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市人民政府40号令)第九、十条; 7、《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深劳服[1998]15号)第二、四、八、九条。 监管措施:由区劳动局按规定进行监管,接受群众监督。 |
| 文章录入:lincoln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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