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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对象:区属企业经营者 核准内容:区属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 核准条件: 1、基本年薪:经营者基本年薪按企业类别确定。在该规定实行的第一年(即1998年)一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6万元;二类企业为4.8万元;三类企业为3.6万元。以后每年根据市政府颁布的物价指数作适当调整。 2、增值年薪: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增长情况,按下列公式计算: 董事长增值年薪=3×基本年薪×(0.4×利润增长率+0.6×利益增长率)/25% 总经理增值年薪=3×基本年薪×(0.4×净资产增长率+0.6×利益增长率)/25% 净资产增长率指企业当年净资产值减去上年度净资产值的余额占上年度净资产值的百分比。净资产增长率必须剔除资产评估、配股等非经营性增长因素。 利润增长率指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减去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余额占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百分比。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权重比例分别:前一年70%,前二年30%。 经营者增值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三倍。 经营者增值年薪计算结果为负数时,视增值年薪为零。 核准程序: 1、公司应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测算董事长、总经理年薪数额,并填报经营者年薪审核表; 2、产权部门或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对经营者年薪审核表进行审核; 3、市劳动部门对产权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核准。 核准时限:3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深府[1997]239号文《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第6、7条规定。 监管措施: 1、实行年薪制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等其它工资性收入。董事长、总经理如继续享受上述收入的,市劳动部门应责令其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2、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结果与经营者在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不符的,由产权单位和董事会扣减当年的增值年薪。 监管措施:由企业或主管单位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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