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劳动网 >> 文章中心 >> 办事指南 >> 龙岗区 >> 文章正文
 
   服务内容
* 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 担任企业劳动法律顾问和人力资源管理顾问
*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 代拟、审核劳动合同、企业规章等企业法律文书;
* 起草仲裁申诉书、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
* 出具劳动专业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
* 受托处理与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务。
站内搜索

文章 下载 图片
   精选案例
【字体: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核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龙岗劳动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29
核准对象:龙岗区内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岗位
  核准内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核准条件:
  1、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邮电、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核准程序:
  1、 用人单位提交: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以及实行上述工时制的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等);
  (2)已填好的《深圳市企业申请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核表》,一式3份。
  (3)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待查)。
  2、劳动部门经核实后签署核准意见(意见中将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及部分岗位不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批文形式告知)。
  核准时限: 符合条件者在受理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作出。
  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2、《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女职业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9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4月由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十八条;
  5、《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年503号)第三、四、五、六条。
  监管措施:加强劳动监察,接受企业和群众监督。
文章录入:lincol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版权所有 copyright© 1999-2007 深圳劳动网
    粤ICP备05002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