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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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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龙岗劳动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29 |
核准对象:龙岗区内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岗位 核准内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核准条件: 1、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邮电、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核准程序: 1、 用人单位提交: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以及实行上述工时制的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等); (2)已填好的《深圳市企业申请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核表》,一式3份。 (3)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待查)。 2、劳动部门经核实后签署核准意见(意见中将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及部分岗位不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批文形式告知)。 核准时限: 符合条件者在受理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作出。 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2、《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女职业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9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4月由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十八条; 5、《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年503号)第三、四、五、六条。 监管措施:加强劳动监察,接受企业和群众监督。 |
| 文章录入:lincoln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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