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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五天内(死亡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知社保机构。逾期不通知的,社保机构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员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送往就近的市、区、镇属医院诊治。需转市外或驻深的专科医院(如骨科、眼科、口腔科等)须经原治疗医院开具转院证明,经主治医生签名,并经社保机构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三、员工工伤治疗期间,参照《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单项检查费超过三百元或需要高档进口药品(紧急抢救除外),应经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四、员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限超过十八个月,因病情需延长治疗的,应申报社保机构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五、工伤员工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需要安装康复器具的,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社保机构,并经社保机构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六、办理工伤补偿必须提供如下资料(资料装订按顺序):
1.“深圳市工伤保险补偿审批表”;
2.“深圳市工伤保险事故职工伤亡报告书”;(职工死亡,用人单位须写一份详细报告书一并付上)。
3.医疗费单据、病历等(每天用药必须记录在病历卡)。
4.“深圳市因工受伤(职业病)员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外科到市红会院、内科到市人民医院、职业病到市卫生防疫站鉴定)、“深圳市职工伤残购置安装器具审批表”(致残的);
5.因工死亡的,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死亡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②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遗属、家庭成员名单及从业情况证明材料;
- 结婚证(死者为35岁以下);
- 小孩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崐
- 交纳工伤保险费打印清单或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电脑号码。
(注:事故属于交通、治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均须有关主管部门(如交通部门、公安部门等)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还应提供员工上下班记录卡(或签到表)、受伤员工本人陈述的书面材料及旁证材料、单位证明;属公务出差或调动途中发生的事故,还应提供单位或领导指派出差或调动的证明材料、出差沿途的有关票据,有关业务联系材料,业务对方的详细资料。)
用人单位应在伤者医疗终结(或死亡)后三十日内持上述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工伤补偿手续;社保部门在收齐资料后十五天内(工作日)予以批复;对逾期不提供必需补偿材料又不报告原因的,不予办理工伤补偿,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