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劳动网 >> 文章中心 >> 办事指南 >> 南山区 >> 文章正文
 
   服务内容
* 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 担任企业劳动法律顾问和人力资源管理顾问
*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 代拟、审核劳动合同、企业规章等企业法律文书;
* 起草仲裁申诉书、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
* 出具劳动专业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
* 受托处理与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务。
站内搜索

文章 下载 图片
   精选案例
【字体:
办理工伤补偿须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山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29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五天内(死亡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知社保机构。逾期不通知的,社保机构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员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送往就近的市、区、镇属医院诊治。需转市外或驻深的专科医院(如骨科、眼科、口腔科等)须经原治疗医院开具转院证明,经主治医生签名,并经社保机构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三、员工工伤治疗期间,参照《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单项检查费超过三百元或需要高档进口药品(紧急抢救除外),应经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四、员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限超过十八个月,因病情需延长治疗的,应申报社保机构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五、工伤员工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需要安装康复器具的,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社保机构,并经社保机构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六、办理工伤补偿必须提供如下资料(资料装订按顺序):

1.“深圳市工伤保险补偿审批表”;

2.“深圳市工伤保险事故职工伤亡报告书”;(职工死亡,用人单位须写一份详细报告书一并付上)。

3.医疗费单据、病历等(每天用药必须记录在病历卡)。

4.“深圳市因工受伤(职业病)员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外科到市红会院、内科到市人民医院、职业病到市卫生防疫站鉴定)、“深圳市职工伤残购置安装器具审批表”(致残的);

5.因工死亡的,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死亡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②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遗属、家庭成员名单及从业情况证明材料;
  2. 结婚证(死者为35岁以下);
  3. 小孩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崐
  4. 交纳工伤保险费打印清单或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电脑号码。

(注:事故属于交通、治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均须有关主管部门(如交通部门、公安部门等)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还应提供员工上下班记录卡(或签到表)、受伤员工本人陈述的书面材料及旁证材料、单位证明;属公务出差或调动途中发生的事故,还应提供单位或领导指派出差或调动的证明材料、出差沿途的有关票据,有关业务联系材料,业务对方的详细资料。)

用人单位应在伤者医疗终结(或死亡)后三十日内持上述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工伤补偿手续;社保部门在收齐资料后十五天内(工作日)予以批复;对逾期不提供必需补偿材料又不报告原因的,不予办理工伤补偿,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文章录入:lincoln    责任编辑:lincol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版权所有 copyright© 1999-2007 深圳劳动网
    粤ICP备05002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