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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离)休的条件:
(一)年龄条件:
1.原干部身份的员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原工人身份的员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其他条件:
1.持有深圳市常住户口;
2.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为: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为10年;
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为15年。
二、退(离)休养老保险待遇:
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后(即: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退休时月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2.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条例》实施以后退休时月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至《条例》实施以前(即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退休时的月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4.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条例》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其享受待遇不按新的计发办法重新计算。
6.具体计发办法:
①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③调节金:按300元计算;
④过渡性调节金:只计发2007年至2011年退休的人员,其中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递减50元;
⑤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