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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缴费比例及程序:
1.对象及缴费比例:深圳市内所有企业及其员工(镇、街道办事处“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合作公司、村办企业的非深圳户籍员工和港、澳、台及外国籍员工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深圳市常住户籍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总额(月工资总额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60%,超过300%部分不计征,低于60%按60%计征)的17%缴交(单位缴交12%,个人缴交5%),其中11%进入个人帐户。非深圳户籍的员工按本人月工资总额(月工资总额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40%,超过300%部分不计征,低于40%按40%计征)的10%缴交(单位缴交7%,个人缴交3%),其中7%进入个人帐户。
2.新单位投保:
(1)投保单位为企业时,先往分局基金收缴科或蛇口、西丽管理站领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月报表》,各填写一份;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每个新办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彩色相片二张、银行帐号,报社保部门审核办理。
(2)投保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时,先往分局直属保险科领取《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一次性启动金缴表》。各填写一份;同时提供编委办的批文复印件、《工资手册》和当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彩色相片两张,报分局审核办理。
3.月报表填报:
(1)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银行帐号、住房等情况如有变化,须填写月报表并于当月十五日前送到我局业务分管人员处。退住房公积金的要提供买房(或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新迁入深圳市户口的正式员工办理参保手续,还要提供招、调工(干)证明复印件。
(3)参保人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时,由原单位办理注销手续,现单位办理增补手续,其社会保险帐户可继续使用。
4.外地劳务工退领养老保险金:
(1)外地农村户口的劳务工辞工离开本市,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回本人。由本人凭单位开出的辞工证明、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到基金收缴科(退保室)或蛇口、西丽管理站办理。退保时间为每星期二至四上班时间(每月20~ 25日除外)。
(2)外地城市户口劳务工离开本市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退转当地社保机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到基金收缴科或蛇口、西丽管理站办理。
二、参加医疗保险的对象、缴费比例及程序:
1.对象及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非深圳户籍的劳务工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参加特殊医疗保险。在职职工的综合医疗保险费按其月工资额的9%缴交(单位7%,个人2%);非深圳户籍员工和失业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费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由用人单位或失业保险机构缴交;(离)退休人员按其月(离)退休金的12%由财政、用人单位或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全额缴交。初次参保,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深圳户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财政为其个人帐户提供一次性医疗保险启动金。在职职工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的10%。
2.门诊看病: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人员,凭《医疗保险证》到本市任何一家约定医院门诊挂号,领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和病历,开好处方并计好价后,凭《医疗保险证》到记帐窗口电脑划帐,其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时,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留存单据,按年度前往分局医疗保险科结算(其超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部分可依就诊医院等级报销65%~ 75%)。如遇停电或电脑故障等特殊情况,先由个人现金垫付,每月20~ 30日由单位统一凭医疗证、病历和有效单据到分局医疗保险科审核报销。
3.门诊特殊检查治疗:须由门诊主诊专科医生(急诊由急诊主诊医生)提出申请,经科主任签字同意或院医务办盖章,报分局医保科审批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费用由医院记帐80%,个人现金自付20%。
4.住院手续:参保人出院前,可委托他人持住院通知单、医疗证和病历本到分局医保科领取《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帐单》(南山区人民医院直接在医院住院处办理),交给医院方能记帐。住院特殊检查由医院确定。
5.市外转诊:参保人如需转往市外医院就诊,凭市属医院(市人民医院或市红十字会医院等)主诊医生开出转诊证明,直接在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6.因公(含准假)外出急诊:参保人可凭当地公立医院门诊病历本(转院的应有证明)、 发票、医疗证和单位证明。在30天内到分局医保科审核报销。门诊费用在个人帐户中扣减,住院费用合理报销。
7.女职工市外分娩::无需事先审批。其医疗费用报销凭医院证明、医疗证、病历本、和有效发票(将母、婴费用和门诊费用分开)定额报销。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对象和程序:
1.对象及缴费比例:深圳市所有企业员工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业(除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待遇的人员外)的员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12%、15%、20%和25%五档中确定一档缴交(详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由用人单位全额缴交。
2.职工因公(含途中)负伤后,应在5天内(重伤和死亡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南山社保分局工伤科或蛇口、西丽管理站,并立即把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和治疗。伤者一般住普通病房,擅自使用自费药品、住高级病房和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伤者)负担。
3.工伤员工医疗期一般最长不超过18个月(个别特殊情况如需延长应向社保局申请),医疗终结后致残者需到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小组进行伤残鉴定。内科鉴定在市人民医院、外科鉴定在市红会(即华强)医院、职业病鉴定在市卫生防疫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