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劳动网 >> 文章中心 >> 办事指南 >> 盐田区 >> 文章正文
 
   服务内容
* 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 担任企业劳动法律顾问和人力资源管理顾问
*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 代拟、审核劳动合同、企业规章等企业法律文书;
* 起草仲裁申诉书、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
* 出具劳动专业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
* 受托处理与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务。
站内搜索

文章 下载 图片
   精选案例
【字体:
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业务指南 (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市盐田区政府公众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29
(六)职业技能鉴定报名
  1、申办内容:区内职业技能鉴定
  2、申办依据:《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3、申办条件及申办对象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初级工;
  ①在同一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或累计工作四年以上的;
  ②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中级工:
  ①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满三年;
  ②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中级工培训结业;
  ③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工作。
  4、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2)《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
  (3)属特种作业的人员需验操作证;
  (4)本人学历证书。
  5、申办程序
  (1)领表--到市区劳动部门指定的报名地点领取报名表;
  (2) 报名--到市、区劳动部门报名地点报名。
  6、申办权限
  承办人负责提供咨询、核准。
  7、办事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到即办。
  8、办事结果
  符合条件的,进行职业培训开班备案。

  (七)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费用补贴的审批
  1、审批内容:辖区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费用补贴申请
  2、审批依据:盐田区人民政府《盐田区促进居民就业办法》和《盐田区促进居民就业专项经费申请使用办法》
  3、申请对象:具有盐田户籍并办理了失业证的失业人员
  4、需提供材料:
  (1)《失业人员证》或《失业员工证》;
  (2)身份证和户口簿;
  (3)1寸免冠照片三张。
  5、申办程序:
  (1)提供材料--申请人提交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
  (2)填写表格--申请人填写《盐田区失业人员就业培训申请表》;
  (3)资格审查--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后,3日内通知申请人,确认是否符合费用补贴资格;
  (4)参加培训--申请人按批准的职业培训项目参加培训;
  (5)补贴审核--申请人参加培训并经鉴定合格后,凭技能培训考核的《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填写《盐田区失业人员培训费用补贴审批表》,向本科申请费用补贴;
  (6)补贴支付--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补贴。
  6、审批权限
  (1)承办人员负责咨询、材料的接收,科长负责材料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承办人员通知申请人是否同意其参加培训的书面意见;
  (3)局长负责补贴费用的核准。
  7、办事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资格审查,10个工作日内办结补贴审核。
  8、办事结果
  符合条件的参加培训人员,给予发放补贴。


  四、劳动合同管理
  承办部门:劳动关系科(劳动合同管理所)
  办公地址:区政府办公大楼211室
  联系电话:25361316
  (一)集体合同审查
  1、核准内容:用人单位制订的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和决定
  2、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
  3、需提供材料
  (1)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代表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民主推荐代表协商的会议纪要;
  (4)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代表和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核准程序
  (1)登记、编号;
  (2)审查--本局自收到集体合同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如有异议,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本局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送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改,15日内再行送本局审查,自再次送审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备案存档。
  5、核准权限
  承办人负责集体合同的接收,提出初步修改意见和修改后的集体合同的备案,科长负责集体合同的初审,分管局长负责《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定稿、签署。
   
  (二)监督指导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
  1、核准内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人员的监督指导
  2、核准依据:
  (1)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
  3、需提交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
  (2)用人单位《裁减员工方案》,应包括:
  ①用人单位近两年的财务报表(经法定部门审核证明为连续两年亏损,资不抵债);
  ②被裁减人员名单;
  ③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
  ④符合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⑤员工工资表及经济补偿金表;
  ⑥用人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对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意见。
  4、指导程序
  (1)报告--向本局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员工的意见;
  (2)调查--到企业听取企业工会和员工意见;
  (3)指导--审查企业的裁减人员方案,并提出指导意见;
  (4)备案
  5、审查权限
  承办人员负责材料的接收和初步审查,科长负责到企业听取员工意见和就方案提出有关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
  6、办事时限:
  及时审查指导。
  7、办事结果
  提出指导意见

  (三)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审查备案
  1、审查内容:用人单位制订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审查
  2、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
  3、需提交资料
  (1)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2)制订的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4、审查程序
  (1)报送--负责报送材料的接收。
  (2)审查--
  ①提出意见-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审核报送的材料,提出修改意见;
  ②审查决定-在收到材料后15天内,制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交送审的用人单位。
  (3)备案--
  ①用人单位根据本局初审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报送材料进行修改;
  ②用人单位将修改后的材料送至劳动法制科备案。
  5、核准权限
  承办人负责材料的接收、审查和会审意见的综合及审查意见的送达,劳动法制科科长负责《审查意见书》的批准。
  6、办事时限:自送审之日起15日内。
  7、提出指导意见并备案。


  五、工时审批
  承办部门:劳动关系科(劳动法制科)
  办公地址:区政府办公大楼211室
  联系电话:25361316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核准
  1、核准内容:区属企业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核准
  2、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3、核准对象: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①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②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4、核准程序:
  (1)申请--企业递交书面申请报告;
  (2)调查-接收申请报告后,派员到申报企业调查;
  (3)核准-根据事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核准,并说明理由。
  5、核准权限:
  承办人员负责材料的接收、调查和初步审查,科长负责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科长负责对核准企业的监督检查。
  6、办事时限:
  及时办理。
  7、办事结果:
  核准或不予核准。
 
   
  六、劳动监督检察
  承办部门:劳动监察队
  办公地址:区政府办公大楼101室
  联系电话:25358084
  (一)劳动年审
  1、审查内容:对全区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审查
  2、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
  3、提供材料:
  (1)《深圳市劳动年审登记表》及本年度《劳动年审手册》;
  (2)《劳动安全卫生年审登记表》;
  (3)《盐田区劳动合同员工签收登记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5)《劳务工用工登记本》及员工花名册;
  (6)《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员工工资表;
  (7)失业保险核定单;
  (8)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专(兼)职安全员名单;
  (9)200人以上企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的证书复印件;
  (10)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11)企业使用特种设备《准用许可证》复印件;
  (1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许可证》复印件;
  (13)企业生产车间尘毒、噪音年度内的《检测合格证》复印件;
  (14)从事尘毒、噪音、高温等生产岗位员工提供体检报告书及劳保用品发放登记表;
  (15)境外人员在深登记本;
  (16)劳动监察理员、劳动合同管理员资格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凡复印件,均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审查程序;
  (1)领取资料--用人单位收到年审通知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到劳动安全监察队领取《劳动年审登记表》、《劳动年审手册》等有关资料;
  (2)填表录盘--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填好各种表格及手册等年审资料;
  (3)报送材料--用人单位将填好的表格连同须审验的材料备齐后,按时报送劳动安全监察队;
  (4)联合审核--劳动安全监察队组织局相关科室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手续,并加盖年审专用章;
  (5)责令整改--对用人单位存在问题的劳动年审项目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本队重审;
  (6)通报结果--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并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及处罚。
  5、审查权限
  承办人负责年审资料的发放和材料的接收、整理,并提出劳动安全监察队审查意见,报队长批准,队长负责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联合审查,并汇总相关科室的年审意见后作出年审是否合格的决定。
  办事时限:

  办事结果:
  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给予合格或不合格。

  
  七、劳动争议处理
  承办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信访办公室)
  办公地址:区政府办公大楼214室
  (一)劳动信访受理(来信)
  1、受理内容: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来信来访的处理
  2、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3)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3、受理程序
  (1)收信--办信人员收到来信后,把信叠在信封上装订好,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印章并做好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收信日期、来信人、来信人单位、收信人、来信性质、内容摘要、处理方式、处理日期等,来信均须输入电脑;
  (2)阅信--认真阅读来信,了解来信者反映的事项和具体的请求,并进行分类,确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3)查办--对拟查办的信件,填写《信访立案表》或《信访呈报表》,并及时联系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情况;
  (4)办理或转办--对劳动争议案件,发《劳动关系协调函》给用人单位,联系用人单位和解或接受调解,从收信之日起30日内,不能和解或调解的,建议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对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转交劳动监察队查处;
  --对本工作人员或行政行为投诉的,转交劳动法制科处理;
  --对不属本局工作范围的,联系当事人,告知其到相应部门申诉或投诉。
  (5)回复--处理完毕后,应给来信者一个回复。凡需要给群众复信的,信访员应提出复信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作复,复信后应留存复信底稿,在登记簿上注明。
  4、受理权限
  局办公室负责收信和阅信,并将群众来信交主管局长批信访员办理,信访员负责来信的登记、需要立案的,由主任决定;来信立案由信访员处理,来信内容处理完毕后,信访员负责提出复信意见,由主任同意后作复。
  办事时限:
  自收信之日起30日结案
  办事结果:
  投诉案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查处,劳动争议案件--和解、调解或建议申请仲裁。

  (二)劳动信访受理(来访)
  1、受理内容:接待群众来访
  2、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3、受理程序:
  (1)来访登记--来访群众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如果来访者不识字,由接访员按其口述代为填写;
  (2)审阅材料--接访员认真审阅登记表、上访人所带证件及劳动合同、押金收据、工资表(单)、辞退通知书等有关材料;
  (3)接谈记录--接访员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及时问清各种情况,并做好记录;
  (4)办理或转办--对劳动争议案件,发《劳动关系协调函》给用人单位,联系用人单位和解或接受调解,从收信之日起30日内,不能和解或调解的,建议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对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转交劳动监察队查处;
  --对本工作人员或行政行为投诉的,转交劳动法制科处理;
  --对不属本局工作范围的,联系当事人,告知其到相应部门申诉或投诉。
  (5)回复--处理完毕后,应给来信者一个回复。凡需要给群众复信的,信访员应提出复信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作复,复信后应留存复信底稿,在登记簿上注明。
  4、受理权限
  局办公室负责收信和阅信,并将群众来信交主管局长批信访员办理,信访员负责来信的登记、需要立案的,由主任决定;来信立案由信访员处理,来信内容处理完毕后,信访员负责提出复信意见,由主任同意后作复。
  办事时限:
  自接访之日起30日结案
  办事结果:
  投诉案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查处,劳动争议案件--和解、调解或建议申请仲裁。

  (三)重大劳资纠纷处理程序
  1、执法内容:区内重大劳资纠纷的处理
  2、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3)《信访条例》
  3、执法程序
  (1)赶往现场-通知劳动监察队派员处理,劳动监察人员接到重大劳资纠纷发生的报告后应在20分钟内(工作时间,非工作时间应在1个小时内)赶到现场;
  (2)报告领导--重大劳资纠纷应立即报告局领导,情况严重的,由局领导通知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到场处理;
  (3)平息事端--劳动监察人员赶到现场后,应首先向员工说明,要求员工冷静,等待处理;
  (4)协商调解--组织员工按规定推选员工代表,并召集用人单位负责人与员工代表进行协商调解;
  (5)组织协调--如需要对用人单位或过激员工采取相应措施,应立即通知信访办、公安、工商、社保、工会、法院等部门到场协调处理。
  (6)司法途径--难已调解结案的,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转为司法途径解决,按重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7)结案报告--劳动争议处理完毕,由承办人拟写结案报告,经主管局长审批,报市劳动局和区政府。
  4、执法权限
  承办人员和劳动监察队队长负责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往现场,做好上访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并向有关领导汇报,组织劳资双方进行调解,并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劳动关系科负责配合做好调解工作,转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由区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负责处理。承办人员负责拟写结案报告,主管局长审批。


  八、就业
  承办部门:盐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沙头角井头西街1号
  联系电话:
  (一)劳务用工审批
  1、审批内容: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招用劳务工
  2、审批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3、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劳动人员登记表;
  (3)招用劳务工审批表;
  (4)劳务工指标登记本;
  (5)劳务工合同书、就业证。
  4、审批程序
  (1)申请用工计划--各申请用工单位填写《用工计划申请表》,并附深圳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引进协议、批文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报批用工计划;
  (2)办理用工登记--用工单位凭已审批好的用工计划指标,领取《临时用工登记本》;
  (3)购买有关资料--凭《临时用工登记本》购买《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就业证》、《暂住人员登记表》、《盐田区劳务工合同书》等有关表格资料;
  (4)劳动合同鉴证--用工单位填好《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就业证》后,必须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的条款内容必须经双方同意认可,并到本局劳动关系科鉴证;
  (5)查验办理手续--工作人员查验用工单位填好的《暂住人员登记表》(盖章)、《年度办理劳务工手续申报表》(电脑录入单)、经计生办验证后的花名册及劳动合同书后,交纳有关费用,办理用工手续。
  5、审批权限
  承办人员负责材料的发放、收集、登记、查验、收费,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天办理有关手续。对没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的,通知其到劳动关系科办理鉴证手续。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事结果:根据材料,给予办理或告知其补充材料再行办理。


  (二)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在盐田区就业审批
  1、审批内容:协助市劳动局负责区内境外人员就业管理
  2、审批依据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3、审批条件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境内就业,用人单位应在其入境后15天内办理就业申报手续。
  4、提供文件:
  (1)用人单位根据申报对象,填写相应表格:《外国人在深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在深就业申请表》或《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申请表》及《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登记本(A、B)》(登记本仅限新开户单位填写);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与在深工作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4)根据申报对象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台港澳人员提供: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有效签证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5)申办对象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2寸,一张贴于《外国人在深就业申请表》或《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另一张交本中心办理《就业证》)。
  5、审批程序:
  (1)查验--查验用人单位填写的表格及提供的资料;
  (2)报批--报市对外劳动服务中心审批并领取《就业证》;
  (3)发证--核发《就业证》。
  6、审批权限:
  承办人员负责材料的收集、咨询并将有关材料报市劳动服务中心审批。
  7、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8、根据材料,给予办理或不予办理,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办理失业人员证
  1、核准内容:区内失业人员登记,办理《深圳市失业人员证》
  2、核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3、核准对象:
  从未参加工作的盐田户籍居民。
  4、提供材料:
  (1)本人户口本;
  (2)学历证明《毕业证》;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所属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5)一寸近期免冠相片(彩色)。
  5、核准程序:
  (1)填报--上报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
  (2)审核--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3)办理--符合条件即办。
  6、核准权限:承办人员负责接收有关资料、提供咨询和发证。
  7、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8、根据材料,给予办理或不予办理,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四)办理失业员工证
  1、核准内容:办理户籍失业员工证
  2、核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3、核准对象:
  深圳市户籍员工与企业、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在失去工作一个月内,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4、核准条件: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
  (2)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3)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产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4)与用人单位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5、提供资料:
  (1)《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
  (2)个人档案资料;
  (3)《劳动合同书》;
  (4)《社会保险手册》;
  (5)社会养老保险单(帐单缴款日期应与其解除合同日期一致);
  (6)本人户口本及一寸近照二张(彩色)。
  6、核准程序:
  (1)提交资料--失业员工向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部提交有关材料;
  (2)审查资料--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登记范围、个人档案是否齐全、是否终止或解除合同等;
  (3)求职登记--失业员工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
  (4)就业指导--经办人员指导失业员工参加转业、技能等培训;
  (5)核发证件--核发《失业员工证》和《失业员工手册》;
   7、核准权限
  承办人员负责材料的接收、审核、核发证件。
  8、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9、根据材料,给予办理或不予办理,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五)求职就业
  1、办理内容:到盐田区内求职就业
  2、办理依据: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
  3、提供材料: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计划生育证;
  (4)边防证;
  (5)一寸相片1张。
  4、办理程序
  (1)登记--求职人员在本中心求职必须凭"身份证、计划生育证、边防证"三证进行登记。
  ①深圳市常住户口求职者填写蓝色求职登记表;
  ②非常住户口求职者填写白色求职登记表;
  ③深圳市失业人员求职登记提供免费服务;
  (2)推荐--本中心开具推荐就业介绍信;
  (3)应聘--求职者持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推荐就业介绍信到招聘单位应聘,介绍信在开出后l0天内有效;
  (4)未成功推荐登记--招聘单位如不录用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推荐的求职人员,在介绍信后说明未录用原因,加盖公章,由求职者带回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便再次推荐就业。
  5、办理人员权限
  承办人员负责材料接收、咨询、登记、收费及职业介绍。
  6、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7、根据材料,给予办理或不予办理,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六)发布招聘广告信息审查
  1、审查内容:区内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
  2、审查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3、申办条件:
  (1)用人单位须是经工商登记的合法经济组织;
  (2)招聘对象符合深圳市的有关规定。
  4、提交材料:
  (1)《劳务用工登记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介绍信;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招聘广告文稿。
  5、办理程序
  (1)查验证件:
  (2)填报《广告审查表》;
  (3)审查招聘广告内容;
  (4)登记编码,核准盖章。
  6、审查人员权限
  办理人员负责查验证件,广告内容审查由主管职业介绍的副主任负责。
  7、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8、根据材料,给予办理或不予办理,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七)职业培训报名
  1、办理内容:区内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提供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寸免冠相片2一6张;
  (3)特种工须提供体检表。
  4、办事程序
  (1)登记--填写《报名登记表》及《学员登记表》;
  (2)缴费--按科目类别缴交培训、资料费、考核费、证件费;
  (3)安排--取回发票和相关学习资料及培训安排表;
  (4)培训--按培训安排表上日期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上课。
  5、办事人员权限
  承办人员负责咨询、收费和培训安排。
  6、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目前已开办的培训班主要有:
  下岗及失业员工公共培训班、创业培训班、初中级电工班、电梯操作班、初中级美容美发班、初级客房服务员班、初级餐厅服务员班、厨点师培训班、洗头技工班、最新电脑操作应用班、网络班、劳动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班、注册安全主任班。具体内容请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查询(井头东街1号)三楼306,电话:5551240、5355180。
  7、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8、根据材料,给予办理或不予办理,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八)劳动人事代理
  1、申办内容:为用人单位和员工提供劳动人事代理服务
  2、申办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83号令
  3、代理项目:
  (1)劳动人事政策咨询;
  (2)劳动人事档案关系管理;
  (3)应届毕业生接收;
  (4)市内、市外员工的调动;
  (5)流动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
  (6)劳动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项。
  4、提供资料:
  (1)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政府批文复印件(需核实原件);
  (2)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需核实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程序:
  (1)填报--填写《劳动人事代理申请表》;
  (2)审查--审查资料是否符合劳动人事代理内容、条件;
  (3)协议--签订《代理协议》;
  (4)缴费--缴纳代理费;
  (5)办理--办理有关劳动人事代理工作。
  6、办事人员权限:
  承办人员负责材料的接收、收费(计划调配科负责工人、干部调入资格审核),及其他代理业务的办理,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应将劳动人事代理业务执行情况每季度报局计划调配工资科。
  7、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8、根据材料,给予办理或不予办理,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文章录入:lincoln    责任编辑:lincol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版权所有 copyright© 1999-2007 深圳劳动网
    粤ICP备05002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