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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市盐田区政府公众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29
为了规范本局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劳动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条件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建议其他机关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的规定实施听证程序。
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与没收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或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或50000元以上罚款与没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原则
  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独立听证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三、组织
  听证由本局组织的听证组或独任听证员主持。听证员为参加市有关培训考试,取得听证员资格的人员。
采用独任听证或听证组听证的条件、听证员的回避、听证员的职责、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及权利义务遵循《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试行规定》的规定。
  四、程序
  (一)告知
  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采用送达听证告知书的方式。
  (二)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三)受理
  1、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除超过期限外,应当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
  2、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应受理的,听证小组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四)举行
  1、决定予以听证的,应告知案件调查人提供行政处罚建议书。
  2、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第三人。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听证时间的,应在听证举行3日前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本局决定。
  3、听证会的程序按《深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4、听证会的活动,应当全部制作笔录,并交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阅读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的,由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说明。
  五、制作行政处罚建议书
  (一)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应当于听证或最后一次听证结束后10日内完成行政处罚建议书,该建议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的 容。
  (二)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应当将行政处罚建议书提交给局长,由局长作出决定。
  六、监督
  (一)听证活动邀请区政府法制部门监督。
  (二)举行听证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局依法行政责任制领导小组有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可报请区人事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1、组织听证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2、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听证活动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应当进行听证而未进行听证,并且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费用
  (一)组织听证的费用由本局承担。
  (二)鉴定费、证人误工费、交通费、误餐费由委托人垫付。行政处罚建议依法成立的,由当事人承担;依法不成立的,由本局负担;依法部分成立的,由当事人与本局按比例分担。
  八、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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