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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市盐田区政府公众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2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正确、及时审理劳动行政处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审理立案查处的劳动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quot;审委会"),负责对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第四条 审委会设5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审委会下设审委会办公室,与局依法行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审委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科室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审委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
  第七条 审委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案件材料齐全的,即可提交审委会进行集体审议。
  第八条 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承办科室的案件审委会成员负责介绍案件情况,不参加审理。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
  第九条 审委会审议立案查处的案件时,应由3名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但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
  (一)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资格;
  (二)对公民罚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通报批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通报批评)的;
  (四)对法人或组织罚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五)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的;
  (六)建议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
  (七)其他情节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条 按照行政处罚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由局长决定。
  第十一条 对特别案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审议。
  第十二条 审委会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单位补证或者纠正。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参加审理人员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中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审委会处理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的3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审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局长对审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单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应当严格履行执法文书交接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单位对案件进行整理归档,上报备案。
  第二十条 参加案件审议人员,必须保守审议秘密,不得对外宣讲审议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依法行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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