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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市盐田区政府公众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29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使劳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标准
  (1)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4)市劳动局交办的;
  (5)其他需要立案的。
  2、呈批
  (1)办案人员依据案件来源材料填报《立案呈批表》,并附案件来源材料,交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立案。
  (2)需要立案查处但因特殊情况而不能及时立案的案件,可口头请示领导后先行审查,并于2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
  1、调查人员
  (1)案件调查需要2人以上,并持有《劳动监察证》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2)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关证件。
  2、询问当事人或证人
  (1)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2)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当事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笔录》。
  (3)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盖章(有修改处的应当押印指纹)。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办案人员亦应当场在笔录上签名。
  3、收集证据
  (1)调查人员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2)调查人员要会熟练运用本局配备的摄录器材采集证据,在调取有关证据时,摄录内容应能反映证据的本质及调查的时间,并尽量将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
  (3)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出具人签名或盖章,出具人拒绝签名的应予注明。
  (4)调查材料应当注明出处、调查时间,并由材料提供人签名或盖章。
  (5)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主管局长批准,可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登记保存、封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开列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作登记保存(封存)标记。
  (6)案件承办人员调查取证时必须注意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不得采取刑讯、恫吓、诱骗、威逼等非法手段取得证据。
  4、检查
  (1)对场所或物品进行检查,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应使用摄录设备。
  (2)现场勘验检查,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并通知当事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调查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三)结案
  1、办案期限
  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重大、复杂案件应该在3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结案时间。
  2、提出初步意见
  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销案
  案件调查终结,对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根据规定不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办案人员填写《销案报告表》,交本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销案。
  (四)核审
  1、报送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科室提出对案件的初步处理意见,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审委会办公室。
  2、审核
  (1)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
  (2)对案件材料齐全的,审委办即可提请审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召开审委会会议。材料不全的,退回承办科室补充有关材料或证据后重新审核。
  (五)审理
  案件审理按照《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执行。
  (六)告知
  1、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后,由本局负责人作出处理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2、《行政处罚告知书》应由当事人签收。拒绝签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3、在规定期限内,承办单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接收当事人送来的有关陈述、申辩书面材料,陈述、申辩材料应当登记保存入卷。
  4、凡拟作出停产停业、许可证及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将案件告知、送达情况报审委办。
  (七)听证
  1、组织
  (1)听证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听证由本局组织的听证组或独任听证员组成。听证员应取得听证员资格。
  2、受理
  (1)当事人收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向当事人出具《收件回执》。
  (2)决定举行听证的,局办公室应当立即提出听证的组成人员,报局领导批准。
  3、举行
  (1)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
  (2)听证按《深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的要求进行。
  4、制作《行政处罚建议书》
  听证员应当于听证或最后一次听证结束后10日内完成《行政处罚建议书》,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案件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八)决定
  1、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召集审委会议进行审议。
  2、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对审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显著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对查无实据的,不予处罚;
  (4)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
  (5)对需要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3、审委办应当会同案件承办科室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的行政处理决定。
  4、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违法的,该分支机构所属单位为被处罚单位,各类法律文书亦应送达给该分支机构的所属单位。
  (九)送达
  1、《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由案件承办科室负责送达。
  2、直接送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的,本局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送达人可用摄录器材记录送达场景并存档。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由送达人员通过邮电部门以挂号形式寄出,受送达人在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通过本市报纸公告,登报公告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本局先行支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将公告费用一并执行。采用登报方式送达的,承办人员应将刊登公告内容的当期报纸全文入档,并注明刊登的日期、版面。
  6、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盐田区人民政府或市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备案
  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应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由本局审委办上报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和市劳动局法规处备案。
  1、罚款金额个人在5000元以上、单位在50000元以上的;
  2、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价值个人在5000元以上、单位在50000元以上;
  3、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4、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审委办认为需要上报的。
  (十一)强制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承办科室会同审委办负责办理申请强制执行手续。
  3、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将加罚的款项一并申请。
  4、执行完毕后或执行不能时(经人民法院执行终止,当事人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承办科室应写明情况,办理案件办结手续,并报审委办。
  (十二)立卷归档
  1、案件由承办科室负责整理归档,并按《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案件归档办法》执行。
  2、案件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经局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十三)行政救济
  行政处罚作出后,发现行政处罚确有错误的,应按以下情况处理:
  1、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尚未执行,发现行政处罚确有错误的或需要对其中的内容作出调整的,由审委会进行审议,审委会主任决定,做出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并立即送达当事人。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本局案件审理程序重新进行。
  2、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当事人并已执行,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撤销的,由审委会进行审议,审委会主任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
  (十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本局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局办公室组织参加复议或诉讼,案件承办科室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2、按照复议或诉讼的举证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承办人负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供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十五)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范围
  (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求赔偿的,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给予赔偿的。
  (2)本局认为行使行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而决定赔偿的。
  (3)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诉讼而判决本局给予当事人行政赔偿的。
  2、决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赔偿的案件审理程序参照《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案件审理程序》进行。
  3、追偿
  按照《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行政过错追究办法》的规定,本局对被确定为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其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
  1、监察执法人员需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2、当场了解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
  3、填写《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执行
  1、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3、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无意见的,也应签名),并由当事人签名。
  (四)归档
  1、承办人员应填写《结案审查表》,报执法科室负责人批准,并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承办人员应按规定将案件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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