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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市盐田区政府公众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29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本局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物价部门许可,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的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收入是指本局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劳动法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罚款或没收的款项。
  第四条 本局收费和罚没收入统一交至区财政部门设立的银行专用帐户,本局(下属事业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除外)不再设立任何收费或罚没帐户,本局各科室也不得开设收费或罚没帐户。
  第五条 本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收入应取得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的《罚没许可证》,并将《收费许可证》和《罚没许可证》悬挂在显著位置。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罚没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收费和罚款。有关证件由局办公室统一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 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上应加盖本局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由收款人员签名。
  第七条 本局在办公室设立收费员,负责收费和罚没费用的统一收取和管理。收费员应参加财政部门的相关培训并持证上岗。有关收费科室可设立收款员,收款员应每周与收费员核算一次。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也应设立专职收费员,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当事人直接存入本局专用财政帐户。
  第九条 1000元以下收费,当事人不愿直接缴入银行帐户的,可由本局收费员收取,收费员应在7日内存入财政专户。
  第十条 罚没款项应由当事人直接缴入财政专户。行政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以下罚款可当场收缴: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十一条 当场收缴的罚款应由执法人员在收缴罚款2日内上缴财政专户。其他罚款,应由当事人直接存入财政专户,本局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
  第十二条 收费员应每月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区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本局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收费或乱设收费项目,不得任意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本局各科室不得将行政事业收费、罚款罚没收入私收、截留、私分或贪污。违反者,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依法行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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