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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市盐田区政府公众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29
第一条 为保证本局制订的人力资源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根据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采用规范形式表示的,在全区各用人单位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人力资源行政管理文件。
  第三条 本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按管理性质的不同,由分管的业务科室负责起草,涉及多个科室职责的,由局长决定由其中一个科室负责,其他科室应予配合。
  第五条 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科室应及时将文件草案送局办公室进行修改。
  第六条 局办公室应在3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送交局务会议讨论。
  第七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并按局务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区有关部门或规范性文件由本局主办、区各部门联合发布的,办公室应将局务会议讨论修改稿送有关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必要时,由局领导决定,办公室组织召开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协调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重大或复杂的,局办公室应主动征询本局依法行政专家组或市劳动局、人事局、区政府法制部门意见。需要召开有关会议的,起草科室应做好拟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工作,并回答与会人员的提问。
  第十一条 本局的规范性文件由局长签发。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负责将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及时向局领导反映。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按有关规定,由局办公室在规定期限内报市劳动、人事部门和区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和审查工作,需要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和撤销的,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由本局代拟,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导致本局规范性文件被撤销的,按照行政过错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依法行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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