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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本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深圳市关于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若干意见》(深府〔1997〕281号)、《盐田区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方案》(深盐府发〔1999〕41号)及市劳动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依据 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依据有: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等(详见附件《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附件收录的执法依据截止至二○○一年一月)。
二、领导机构 局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局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全局依法行政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三、执法主体 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是盐田区政府行使劳动行政管理权的惟一执法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局可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下属事业单位行使,但下属事业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的名义作出,不得超越、滥用职权。根据市劳动局的委托,本局可在委托权限内行使市劳动局的部分管理职权,但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市劳动局的名义作出。局机关各科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局的法定职责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的规定,本局主管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履行管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时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以及依照法律责任追究违法后果等法定职责。
四、管理职权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局行使以下行政管理职权: (一)决定; (二)审批; (三)监督检查; (四)责令改正;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报请区政府决定)、吊销许可证等; (七)其他行政管理职权。
五、执法科室(人员)职责权限与责任标准 (一)人力资源管理科 1、职责 (1)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区企业招调工、干部调动、毕业生分配、用人计划申报和审批办理工作,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的招调工及调干情况;负责全区劳动统计工作; (2)负责全区企业的工资管理、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及处理有关工资福利的来信来访工作; (3)管理全区企业干部、工人档案,办理企业员工的工龄审核、转正定级、员工处分备案等工作; (4)负责欠薪保障基金的日常管理及对企业员工欠薪垫付的审核工作; (5)负责随军家属的推荐就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复退军人政策性安置工作。 2、审核人员权限 (1)审核的范围 ①审批市外招调工、调干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 ②核准国有企业改建或以国有企业为主新设立公司的初始工资水平; ③根据市劳动局的委托核准垫付欠薪条件和数额; ④对企业内部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备案; ⑤国有企业本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备案; ⑥对户籍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登记情况进行备案; ⑦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用人和工资分配计划备案。 (2)受理人员权限 负责上述有关审批核准事项的政策法规咨询;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发放相应的登记表,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表格是否完备,符合规定的,填写受理意见。对上述有关备案申请进行登记,直接受理并办理备案手续。 (3)审查人员(科领导)权限 对审批核准事项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备、有效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填写审核意见。 (4)核准人员(局领导)权限 对受理和审查情况进行复审,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回复人员权限 负责将审核情况答复申请人,并负责有关手续的办理。 3、责任与服务标准 (1)对招调工、调干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当即接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手续,对初审合格的,准予参加有关招调考试(不合格的,3日内通知申请人),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招调的决定,申请人领取调动通知、调入员工报到当即办理。 (2)审查国有企业改建或以国有企业为主新设立的公司的提交的工资初始水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3)审查核准垫付欠薪的条件和数额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4)备案登记即来即办。 (二)职业培训科 1、职责 (1)综合管理全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非学历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定、颁发办学许可证并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指导辖区再就业培训、指导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工作; (4)负责推行全区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 (5)负责全区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2、审核人员权限 (1)审核的范围 ①职业培训办学机构的审批; ②职业培训办班的审批; ③未经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上岗审批; ④核发《培训结业证》、《岗位合格证》; ⑤职业培训广告核准; ⑥职业培训开班备案。 (2)受理人员权限 负责上述有关审批、核准事项的政策法规咨询;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发放相应的登记表,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表格是否完备,符合规定的,填写受理意见。对备案事项直接受理,并进行登记。 (3)审查人员(科领导)权限 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备、有效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填写审核意见。 (4)核准人员(局领导)权限 对受理和审查情况进行复审,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回复人员权限 负责核发有关证件,及时将审核结果答复申请人。 3、责任与服务标准 (1)审查职业办学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办学的决定; (2)审查职业培训办班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办班的决定; (3)审查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本省(市)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上岗审批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4)对培训结业或岗位培训结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有关证书。 (5)审查职业培训机构(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6)对进行职业培训开班备案登记的即时办理。 (三)劳动关系科(劳动法制科) 1、职责 (1)负责全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2)负责区内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核准工作; (3)审查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4)宣传和贯彻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总结推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5)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劳资管理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对违法雇用童工、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繁重体力劳动和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7)负责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严重超时加班加点及特殊工种未配给应有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发放岗位津贴的行为予以查处;2、执法人员权限 (1)审核人员权限 ①审核的范围 A、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B、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核准; C、集体合同的审核; D、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E、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备案审查; ②受理人员权限 负责上述核准、审理事项的政策法规咨询,并对核准事项进行初审,对审查事项直接作出决定。 ③审查人员(科领导)权限 对申请审核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备、有效等进行全面审查,填写审核意见。 ④核准人员(局领导)权限 对受理和审查情况进行复审,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⑤回复人员权限 负责将审核决定情况及时答复申请人。 (四)劳动监察队(本局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1、职责 (1)负责全区劳动监察工作;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4)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员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2、执法人员权限 (1)审核人员权限 ①审核内容 劳动年审 ②受理人员权限 负责劳动年审的政策法规咨询、发放有关表格、软盘、接收有关材料,对缺少相应材料的,要求申请人补足。 ③审查人员(队领导)权限 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局相关科室进行联合审查,并填写审核意见。 ④核准人员(局领导)权限 根据审查情况做出劳动年审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⑤回复人员权限 负责对劳动年审情况及时答复申请人。 (2)监察人员权限 ①对以下行为进行调查: A、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B、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C、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D、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F、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 G、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情况; H、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I、单位遵守职工福利的情况; J、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K、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②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A、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权; B、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作出书面答复; C、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D、当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较小数额的罚款)。 ③可依法提出以下处罚建议: 责令返还、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建议同级政府做出停业整顿决定。 3、责任与服务标准 (1)审核人员责任与服务标准 劳动年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结束,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充材料的,应在30日内审查结束。 (2)监察人员责任与服务标准 ①严格遵守《劳动监察员准则》和本局制订的案件审理程序和监察程序。 ②发现有关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劳动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手续完备、主体合法。 ③行使劳动监察权时要文明执法,认真宣传劳动法律法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信访办公室) (1)信访接访人员权限 ①阅读来信或听取来访员工反映情况; ②通知用人单位接受询问; ③组织劳资双方进行调解; ④无法处理的,交由劳动监察人员查处或通知来(信)访员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⑤处理完毕的,负责给来信人回复或给来访人答复。 (2)信访接访人员责任与服务标准 ①热情接待投诉,认真(阅读)听取(来信)来访反映情况,并做好接访记录; ②能及时处理的,立即联系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向上访人出具《群众上访事项受理回执》; ③要将处理结果填写《群众上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与上访人见面,由上访人填写意见,重大上访要拟写结案报告,报局领导签发。 ④上访案件要在15日内办结。 (六)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本局委托行使部分劳动行政管理职权) 1、职责 (1)综合管理全区劳务用工及聘用干部手续; (2)负责组织开展就业交流; (3)负责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工作; (4)负责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5)负责统筹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员工; (6)负责开展人事代理业务,托管企业员工档案。 2、审核人员权限 (1)核准的范围 ①劳务用工审批; ②招聘广告核准; ③核发失业员工(人员)证; ④审核发放失业救济金。 (2)受理人员权限 负责上述核准事项的政策法规咨询,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发放相应的表格,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表格是否完备,符合规定的,填写受理意见。 (3)审查人员(各部负责人)权限 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备、有效进行全面审查,填写受理意见。 (4)核准人员(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权限 对受理和审查情况进行复审,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回复人员权限 负责核发失业证、失业救济金、用工指标本等,对不予核准的申请事项给予答复。 3、审核人员责任与服务标准 (1)审查申请招工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2)办理用工手续应即来即办; (3)核发失业证应即来即办; (4)审核发放失业救济金应自失业登记后1个月后即时发放; (5)审核招聘广告应即来即办。 六、执法程序 (一)本局制订有关审批、许可、收费、检查、处罚等各类执法程序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二)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完备;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行为的形式有严格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采取法定的形式;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期限规定的,该行政行为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各执法科室应逐步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程序,并向社会承诺办事时限。 (五)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将本部门的有关办事程序、时限和所需资料制作成办事指南,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布或存放在窗口供当事人取阅。 七、执法行为 (一)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二)对本局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执法人员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 (三)作出审批、许可、收费、检查、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现行有效的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四)本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 (五)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公正、适当,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决定。 八、工作规范 本局建立健全以下依法行政责任制度工作规范: (一)案件审理制度; (二)审批程序制度; (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四)行政审批制度;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制度; (六)执法文书制作和归档制度。 九、执法监督 本局将加强对执法人员和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以下监督和保障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依法行政专家组制度; (二)依法行政培训和学习制度; (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三)行政过错追究制度; (四)行政执法评议和考核制度; 十、其他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及所有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由局依法行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修改和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