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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和投诉途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市盐田区政府公众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29
职能部门:劳动关系科(劳动法制科)
  办公地址:区政府办公大楼211室
  联系电话:25361316
  (一)行政处罚听证
  1、执法内容:组织行政处罚的有关听证活动
  2、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听证条件
  (1)对个人处以5000元或5000元以上的罚款或没收;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或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没收;
  (3)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5)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4、需要提供材料
  (1)单位
  ①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③《行政处罚告知书》
  (2)个人
  ①身份证
  ②《行政处罚告知书》
  5、办理程序
  (1)告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2)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3)受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除超过受理期限外,应当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4)确定事项--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员或组成听证组,并确定听证时间、地点、方式。
  (5)通知--在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听证时间的,应在听证举行3日前申请,是否准许,由办公室决定。
  (6)听证--按深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进行。
  6、执法权限
  (1)承办人负责听证活动的组织,包括组成听证组、确定听证人员,听证审理、制作处理决定书;
  (2)案件承办人负责有关听证法律文书的送达、提供拟处罚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按时参加听证活动。
  (3)听证案件的受理、行政处罚书的签发由局长决定;
  (4)听证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执法投诉受理
  1、受理内容: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执法人员的投诉
  2、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3、受理内容
  (1)不按规定立案查处;
  (2)不按规定审批、核准、备案;
  (3)违反执法内容和程序;
  (4)不按规定履行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答复、申请、决定;
  (5)不按规定审查、鉴证、确认、监督;
  (6)不依照本局办事程序办事;
  (7)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8)执法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9)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受理程序
  (1)投诉--当事人可以通过来信或来访投诉;
  (2)受理--办公室接到当事人来信或来访后,登记受理,做好来访人的接待和沟通工作;
  (3)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将投诉信或当事人来访意见当日内报告主管局领导;
  (4)调查--局领导指派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对当事人投诉经调查属实的,要求违法科室负责人立即整改;
  (5)改正--对调查属实的情况,违法执法人员应当在3日内改正,科室负责人应将改正情况报办公室负责人和主管局长;
  (6)回复--负责将当事人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回复当事人,必要时,要求违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7)追究--对出现行政过错的执法人员,按本局行政过错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5、执法权限
  (1)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投诉人员的接待、登记;
  (2)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投诉案件的受理;
  (3)对违法执法科室人员的调查、处理决定由局长作出;
  (4)主管局长负责组织开展对责任人违法行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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