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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 担任企业劳动法律顾问和人力资源管理顾问
*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 代拟、审核劳动合同、企业规章等企业法律文书;
* 起草仲裁申诉书、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
* 出具劳动专业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
* 受托处理与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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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劳动局是区政府主管全区劳动工作的工作部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罗湖区电子政务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29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具体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根据我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我区劳动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劳动工作宏观调控的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我区劳动力的管理和劳动就业的指导工作,并按管理审批权限办理招调工、劳务工及境外人员在深就业等业务工作。
(四)负责全区企业工资的综合管理,检查、监督企业执行工资制度的情况,受理企业员工欠薪申请的审核垫付工作。
(五)根据市场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协调全区劳动力市场和外来劳动力的劳务交流活动。
(六)落实居民就业促进条例,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员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做好困难群体跟踪服务,促进居民就业。
(七)按照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要求,建立健全辖区内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做好辖区员工和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失业员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八)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综合管理企业的劳动合同并对企业集体合同实施审查;监督企业实施职工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九)负责全区劳动用工监察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法规,行使劳动行政监察执法权,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开展劳动用工年审工作。
(十)依法受理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维护和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负责接待处理劳动工作范围内的员工来信来访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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