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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介绍
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负责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争议;负责劳动争议专、兼职仲裁员的培训;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二、服务项目
劳动争议立案受理
三、办结时限
自组庭之日起60日内(案情复杂可延长30日)
四、具体办事指南
(一)劳动仲裁程序:
1、立案条件
(1)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诉人;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并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应提交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2)《劳动争议仲裁登记表》;
(3)申诉人及被诉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或注册资料(由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出具);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例如工作证、劳动合同或协议书)、工资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
3、办理程序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办事机构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立案后在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给被诉人15日答辩期;
(4)答辩期满,仲裁办事机构决定开庭时间并应在开庭前4日告知双方当事人;
(5)仲裁办事机构自组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
(6)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业务联系电话:82918333—2129 82918257
投诉电话:82918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