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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介绍
负责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以及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企业开展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指导、监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各类非学历职业培训办学机构和职业培训班进行资格审定和监督检查;审核所管辖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协同有关单位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组织劳资干部培训;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二、服务项目
1、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
2、 设立职业培训班的审批
3、职业培训招生广告核准
4、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5、教学班开班备案
6、职业技能鉴定报名
三、办结时限
1、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申请筹办30日,审批20个工作日)
2、 设立职业培训班的审批(20个工作日)
3、职业培训招生广告核准(2个工作日)
4、核发职业资格证书(10个工作日)
5、教学班开班备案(即办)
6、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即办)
四、具体办事指南
(一)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
1、设立条件
(1)申请设立职业培训办学机构应有办学章程,培训发展规划,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完善的教学、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章程应载明拟设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宗旨、性质、层次、任务、内部管理体制,教学、财产、财务及人事管理制度等。
(2)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含3年)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
(3)职业培训办学机构必须具有5名以上有正式聘用合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教学业务,具有管理能力。必须由具备上岗证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
(4)每个专业(工种)应有不少于1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的合格的专职教师。受聘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或由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认定的教师资格。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职业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办学机构有能满足办学需要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和教材。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应有有效的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办学机构的专用办公场地不少于70平方米,办学场地的课室每间不少于50平方米。办学机构面积应达300平方米以上(实习操作场地面积包含在内),办学机构的办公场地、办学场地属租用的,必须有3年以上(含3年)的租约。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消防、安全、卫生标准,应当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6)有办学所需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费投入。拟办培训机构应在银行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保证金,该账户应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管,办学经费不得挪用。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保证金验资证书。
2、办理程序及提交资料
(1)申请筹办。举办者向审批机关递交以下材料: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布局要求,对申办培训职业(工种)项目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不同意筹设的,应说明理由。
(2)受理正式申报。正式申请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2、《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3、培训机构章程;4、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以及聘用合同;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6、国家颁布的《职业资格标准》或《技术工人等级标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
(3)审批。审批机关依据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 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4)发证。对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给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二)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班的审批
1、审批类型
(1)举办者举办不设立独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班;(2)已获得办学许可证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新的职业(工种)培训;(3)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办学机构申办职业技能培训班;(4)培训机构跨地区开办职业技能培训班。
2、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
均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审批。
(三) 职业培训招生广告核准
1、申办条件
(1) 招生广告的办学范围符合《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
(2)招生广告的培训项目必须是由市劳动局定期公布的、已确立学时及收费标准的培训项目。
2、应提交的资料
《深圳市职业培训广告核准表》。
3、办理程序
(1)培训单位递交《深圳市职业培训广告核准表》;
(2)区劳动局职业培训科核准,符合条件的在《深圳市职业培训广告核准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四)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1、申办条件(对象)
(1)参加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
(2)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初级技术等级培训并考试合格者;
(3)参加区劳动局与企业共同组织的非鉴定工种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企业员工。
2、应提交资料
(1)对第一、三类申请对象,由鉴定所或企业提交双科合格证,填写《职业资格证书》、《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档案表》(由考生填写,考生所在单位盖章,每人一份)和《深圳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表》(鉴定所或企业填写意见并加盖鉴定所或企业印章,一式两份);
(2)对第二类申请对象,由鉴定所提交已考试合格学员花名册、填写《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档案表》、《深圳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表》(鉴定所填写意见并加盖鉴定所或企业印章,一式两份)。
(3)办理程序
查验所提交资料
核验证书
收缴证书工本费
鉴定所将证书分发给考生
(五) 教学班开班备案
1、应提交资料
(1)根据市劳动局规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编排的教学课时安排表、授课教师材料、支出预算说明;
(2)教学班学员名单。
2、办理程序
(1)面向社会招生的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证》所规定的办学范围内,举办由市劳动局定期公布的、已确定学时及收费标准的培训项目时,在教学班开学一周内,提交开班资料。企业内部培训的教学班,拟由区劳动局核发证书或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采用市劳动局规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在教学班开学一周内,提交开班资料;
(2)培训科受理并备案。
(六) 职业技能鉴定报名
1、申办条件及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初级工:
(1)在同一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或累计工作4年以上的;
(2)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
2、应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
(3)属特种作业的需验操作证;
(4)本人学历文凭。
3、办理程序
(1)到区劳动局职业培训科领取报名表;
(2)到职业培训科或委托到指定的有关部门报名。
五、业务联系电话:82918333—2115、82918706
投诉电话:82918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