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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介绍
负责开展户籍员工就业登记(含初次就业、流动就业、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和再就业)和失业登记;负责制定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促进区就业经费开支预决算,协同开展政策性就业安置;对各用人单位市内招用员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开展社区就业;负责居民就业、失业情况统计工作;负责失业员工档案管理。
二、服务项目
1、办理《深圳市失业人员证》;
2、办理深圳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3、办理《深圳市失业员工证》;
4、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三、办结时限
(一)即办
1、办理《深圳市失业人员证》
2、办理深圳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二)接办
1、办理《深圳市失业员工证》(5个工作日)
2、办理《再就业优惠证》(7个工作日、其中公示时间为3天)
四、具体办事指南
(一)办理《深圳市失业人员证》
1、凡深圳特区常住户口(福田辖区居民)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办理《深圳市失业人员证》:
(1)随迁(随军)人员;
(2)社会失业青年(含应届毕业生);
(3)农村城市化原居民;
2、提供以下材料:
(1)居委会证明;
(2)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一寸近照一张;
(7)其他相关证明。
3、注意事项
(1)若遗失《深圳市失业人员证》,先到报社挂失,方可补办;
(2)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人员因停业办理《深圳市失业人员证》,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3)根据《深圳市失业人员证》使用说明按时办理年审。
(二)办理深圳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办理深圳市外出人员就业卡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深圳市失业人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4、原单位辞职证明;
5、外出就业单位聘用书。
(三)办理《深圳市失业员工证》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凡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可携带有关材料,到区劳动局就业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
2、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3、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第(1)类性质的员工应持《破产企业员工证明书》属第(2)、(3)类性质的员工应持《濒临破产企业精减职工证明书》;属第(4)类性质的员工应先到调配工资科办理终止解除合同手续。
以上几种类型的员工可领取《失业员工登记表》填写并提供人事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应包括:
(1)《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
(2)劳动合同;
(3)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电脑清单;
(4)计划生育证明;
(5)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6)如属市外调动,还需提供内地档案资料。
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证》。
(四)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象。
本辖区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2、《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中发[2002]12号文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3)中发[2002]12文下发前已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4)省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3、《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1)申请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等相关证明,向管辖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2份,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年审的《失业员工证》及社会保险手册等证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还需提供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人员证》或《失业员工证》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③本人一寸彩色近期照片二张。
(2)审查与公示
区劳动部门接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来的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程序(其中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地点:区劳动局办公楼公示栏)。
(3)审批
经区劳动部门审查与公示后,对符合条件者,区劳动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再就业优惠证》。
五、业务联系电话:82918194;82918333—2111
投诉电话:82918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