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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介机构管理
职介机构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劳动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19 9:20:03

 

一、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职业介绍场所;

(三)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资金;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服务宗旨;

(五)有两名以上具备一定劳动业务常识或职业介绍工作经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并须具有本地户口,经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六)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

(七)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必备条件。

二、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有权拒绝签发注册证:

(1)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或拟用的名称与其他正在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名称相同或极为相似,可能误导他人的;

(2)为申请注册证而向职业介绍主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的;

(3)不具备《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申请注册职业介绍机构条件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吊销其注册证:

(1)利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的;

(2)严重侵犯求职人员合法权益的;

(3)在存续期间超范围经营的。

上述业务办理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科  电话:82132862  82132861

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二路612栋劳动就业大厦(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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