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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劳务工须知
招用劳务工须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劳动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19 9:18:32

 

 (一)基本条件

   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2. 劳务工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审批(核准)程序

  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前,凭《深圳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和招工简章,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首次申报劳务工指标的用人单位,应出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劳动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

(三)劳务用工手续办理审核如下资料:

 1.《深圳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

  2. 填写办理劳务工手续电脑录入单;

  3. 用人单位与所在区、街道(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4.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名册签收备案表;

  5.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6.《暂住人口登记表》一式三份(可复印),续用、新(补)办分开填写,不同派出所分开填写,劳动合同签订不同时间分开填写,粘贴指定规格的彩色照片,单位盖章;

  7.《劳务工就业证》人手一本;

  8.办理劳务工手续统计表。

上述业务办理管理部门:社会劳动力管理科  电话:82132879

地址: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二路612栋劳动就业大厦(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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