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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

作者:天平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14 1:07:26

 

1、必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入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2.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公布)

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劳部发[1996]355号)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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