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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

作者:天平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14 1:00:43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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