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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哪个部门确认?对无效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哪个部门确认?对无效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7-19 22:32:39

 

答: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有两种: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劳动法》第十八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经劳动争议仲裁而未提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劳动仲裁而后提起诉讼,最终由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在深圳,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区人民法院和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因其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不履行。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劳动合同如属部分无效,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无效部分必须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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